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592號
TNEV,105,南簡,592,2016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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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簡字第59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范秀慧
      王三仁
      周侑增
被   告 林玉花即陳林玉花
      陳佑丞(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1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明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3年8月22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03年8月27日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陳佑丞應就前項不動產於民國103年8月27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林玉花即陳林玉花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 使用,自民國99年7月1日即未依約清償,積欠原告新臺幣( 下同)170,519元,及其中59,960元自99年7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債務,業經原告對被告林 玉花即陳林玉花取得本院所核發之99年度司促字第20632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經聲請強制執行被告林玉花財產無 效果後換發為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052號債權憑證在案, 嗣經原告於105年2月間查閱被告林玉花即陳林玉花財產資料 時,始知被告林玉花即陳林玉花為逃避其清償債務之責任, 竟於103年8月22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贈與被告陳佑丞並於同年月27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被告陳佑丞所有,致原告無法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土地,且被 告林玉花即陳林玉花除系爭土地外,名下無其他財產可供清 償,被告林玉花即陳林玉花所為之贈與行為已害及原告債權 ,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



告間就系爭土地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 權行為,被告陳佑丞並應將系爭土地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林玉花即陳林玉 花所有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 5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 第245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 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 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 85年台上字第1941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於103年8 月22日就系爭土地訂立贈與契約,同年月27日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完畢,而原告係於105年2月26日申領系爭土地第 二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此有土地謄本及異動索引及臺南市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等件在卷可稽(調解卷第8頁至第116頁 ),堪認原告係於105年2月26日因申請土地登記電子謄本 及異動索引始知悉被告以贈與為原因而辦理系爭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事實。而原告係於105年3月11日提起本件訴 訟,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查(調解卷第3頁) ,顯未逾上開1年或10年之除斥期間。此外,復無其他證 據證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已逾除斥期間,是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並未逾除斥期間。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土地 之土地登記第一、二類謄本、異動索引、異動清冊、本院 103年度司執字第1052號債權憑證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被告於103年8月27日申請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 轉登記時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 及土地所有權狀等件核閱無訛,有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 105年5月25日安南地所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上開 資料在卷可稽。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事實,依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 認。是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 為真實。
(三)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



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害及 債權,乃指債務人之行為,致積極的減少財產,或消極的 增加債務,因而使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之情形(最高法院81 年度台上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民法第244條第1項 撤銷權之行使,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無例外 (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23號、48年台上字第1750號判 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林玉花即陳林玉花於103年8月27 日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被告陳佑丞前即99年7月1日已積 欠原告170,519元未清償,已如前述,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被告林玉花即陳林玉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所示(本院卷第144、145頁),其於103年度並無所得收 入,雖其名下財產有土地7筆,惟該7筆土地均為公同共有 ,無從執行受償,足認被告間於103年8月間所為之贈與行 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顯然已積極減少被告林玉花陳林玉花之財產,致原告之債權受償困難受有損害,有害 原告對於被告林玉花之債權,是原告主張被告間就系爭土 地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有害及 原告之債權等情,自屬有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 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贈與行為及基於贈與 行為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自屬正當,應予准許。(四)再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4項前段亦有 明定。本院既將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所憑之 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予以撤銷,則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 ,請求被告陳佑丞負回復原狀之責。是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4項前段請求被告陳佑丞應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於103 年8月27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為有理由,亦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判 決撤銷被告間就系爭土地於103年8月22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 為,及於103年8月27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 請求被告陳佑丞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按其人 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 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及第8 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1,880元(即 第一審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



8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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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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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權 利│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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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 安南區 │ 顯宮段 │ 666 │養│4.08 │9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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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 安南區 │ 顯宮段 │ 666-1 │養│152.31 │9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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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南市│ 安南區 │ 顯宮段 │ 670 │養│2,000.57 │9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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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南市│ 安南區 │ 顯宮段 │ 671 │養│769.09 │9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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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南市│ 安南區 │ 顯宮段 │ 672 │養│268.47 │9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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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南市│ 安南區 │ 媽宮段 │ 131 │養│183.08 │9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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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臺南市│ 安南區 │ 媽宮段 │ 132 │養│7.26 │9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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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臺南市│ 安南區 │ 媽宮段 │ 223 │養│227.37 │9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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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臺南市│ 安南區 │ 媽宮段 │ 224 │養│92.32 │9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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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臺南市│ 安南區 │ 媽宮段 │ 225 │養│138.78 │9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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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臺南市│ 安南區 │ 媽宮段 │ 229 │養│352.09 │9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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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臺南市│ 安南區 │ 媽宮段 │ 230 │養│103.64 │9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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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臺南市│ 安南區 │ 媽宮段 │ 231 │養│22.95 │9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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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臺南市│ 安南區 │ 媽宮段 │ 232 │養│133.59 │9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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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臺南市│ 安南區 │ 媽宮段 │ 240 │養│482.92 │9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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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臺南市│ 安南區 │ 媽宮段 │ 241 │養│317.80 │9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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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考│原登記為被告林玉花即陳林玉花所有,以103年8月22日贈與為│
│ │ │登記原因於103年8月27日移轉登記為被告陳佑丞所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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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