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411號
TNEV,105,南簡,411,2016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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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411號
原   告 汪誌偉
訴訟代理人 黃玉萍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方却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 理 人 王文文
被   告 方受
      侯建福
      方魯
      方清正
      方清吉
      郭隆泰
      方福基
      方仁上
      郭佳榮(原名郭雲明)
      楊進林
      李安哲(原名李安祥)
      李安富
      李安宗
      李戊吉
      徐安良
      楊添受
      楊添雲
      方建文
      方建宗
      方德盆
      方金春
      方金池
      楊志偉
      方瑞芳
      方溪泉
      方希仁
      方溪明
      方溪長
      方進昌
      方吳玉美
      朱盛發
      楊忠進
      楊忠義
      方稟涵
      方彥霖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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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