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5年度,380號
TNEV,105,南簡,380,2016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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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3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仙寶
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迎意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本院105 年度南簡字第380 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原告僅繳納3,200 元
,尚需補繳1,6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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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