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5年度,81號
TNEV,105,南小補,81,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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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8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枝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5,9
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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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