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5年度,657號
TNEV,105,南小,657,2016072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657號
原   告 張仲孝
被   告 鍾臣叡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