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539號
TNEV,104,南簡,539,2016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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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539號
原   告 黃筠晴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被   告 楊海鷺
訴訟代理人 楊海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再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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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