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539號原 告 黃筠晴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被 告 楊海鷺訴訟代理人 楊海燕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再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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