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5年度,636號
TPBA,105,訴,636,2016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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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6號
原 告 孫博萮
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 律師
 蔡易廷 律師
  王絃如 律師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李應元(署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 律師
 蘇忠聖 律師
  廖喬樂 律師
參 加 人 礁溪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賢德(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礁溪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 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緣原開發單位楓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楓林公司)辦理 春秋礁溪渡假酒店一般觀光旅館籌設申請書(下稱本案)環 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環說書),經被告審查有條件通過,經 被告以95年7 月27日環署綜字第0000000000C 號公告審查結 論,並以95年10月5 日環署綜字第0950063281號函同意備查 本案環說書(定稿本)。旋原開發單位楓林公司因讓渡變更 開發單位為遠翔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報經被告97年10月 7 日環署綜字第0970075320號函備查後,復因財務規劃因素 ,報經被告100 年6 月23日環署綜字第1000049262號函備查 變更開發單位為參加人礁溪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開發單位)。嗣開發單位擬增加本案建築面積、建蔽率 、容積樓地板面積、容積率、房間數、停車空間、變更建築 規模等,由交通部觀光局於100 年7 月26日以觀業字第1000 023905號函轉送本案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請被告審查。經 被告於100 年9 月19日召開本案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專案 小組審查會議並作成結論,本案倘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發之開發許可後已逾3 年未實施開發行為,應依環境影響 評估法第16條之1 規定,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 報告;請開發單位就本次變更內容,以圖表方式呈現;本案



新增溫泉樂園之具體配置與使用等事項補充、修正及請宜蘭 縣政府就本案新增溫泉樂園表示意見。經被告據開發單位10 1 年5 月15日檢具本案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暨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下稱系爭環差報告)分別於101 年 6 月5 日、101 年10月23日及102 年3 月25日召開專案小組 第2 次至第4 次審查會議後,提經102 年6 月19日被告環境 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下稱環評委員會)第237 次會議決議 系爭環差報告審核修正通過。被告於102 年7 月5 日以環署 綜字第1020057479號書函檢送環評委員會第237 次會議紀錄 予環評委員會委員、相關機關(單位)及開發單位,及以10 2 年7 月8 日環署綜字第1020058009號函(下稱原處分1 ) 開發單位,請將開發單位提送環境影響書件定稿作業切結書 、環評委員會第237 次會議紀錄涉及本案審議內容及該函納 入定稿,並檢具系爭環差報告定稿本等送被告備查。另本案 涉及土石方相關內容變更,請敘明本案餘土處理許可機關及 督導機關,副知交通部觀光局,並以102 年7 月19日環署綜 字第1020060395號函備查系爭環差報告定稿本。嗣開發單位 復配合宜蘭縣政府依其他相關法令審定開發許可計畫、水土 保持計畫、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及交通影響評估等,以縮減 開發建築量體及配置,復由交通部觀光局於104 年1 月19日 以觀業字第1040000076號函轉送本案變更內容對照表(下稱 系爭變更對照表)請被告審查。經被告提經104 年3 月5 日 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作成結論,建議審核修正通過,並請開發 單位將簡報資料及回覆說明內容納入本文修正,經轉送有關 委員、專家學者確認後,納入定稿本,送被告備查。被告於 104 年3 月31日以環署綜字第1040025117號書函檢送上開專 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予審查委員、相關機關(單位)及開發 單位,及以104 年4 月14日環署綜字第1040028075號函檢送 系爭變更對照表(修正本)予有關委員及學者專家確認後, 以104 年5 月22日環署綜字第1040040912號函(下稱原處分 2 )開發單位,系爭變更對照表業經確認,請將開發單位提 送環境影響書件定稿作業切結書及該函納入定稿,檢具系爭 變更對照表定稿本等送被告備查,並以104 年6 月9 日環署 綜字第1040044589號函備查系爭變更對照表定稿本。原告不 服原處分1 、2 ,分別提起訴願,經行政院105 年3 月3 日 院臺訴字第1050154513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1 )及第 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2 )駁回,原告不服 ,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1 、2 及原處分 1 、2 。
三、查參加人係本件開發單位,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



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 訴訟。茲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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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礁溪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翔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楓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