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9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鴻謨 李建中 戴鴻一 曾美治 李國 李黃秀梅 周順桓 王開誠 張武德 李昌陽 趙之斌 林興樹 朱光亞 張文丕 張再妹 王汝超 彭林玉治 金展飛 季昌炯 蕭楊秀岩 韓玉璋 孫紀還 陳越明 黃鄭美 何文堯 胡大溪 胡國曾 王崇一 王李扁 詹芷毓 劉遙南 郜健銘 陳金彪 曾維儒 林明美 陳正枝 洪秀蕙 陳淑娟 許世傑 李中平 邱源嬌 張澤炳 查郁兆 潘碧彥 傅重興 張雪霞 劉允彰 宋珠蓮 馬子堅 蔡偉傑 張陵基 羅國城 陳金秀 楊其恆 劉振寰 張英 劉燕華 謝海濤 賴益妹 陳秀鳳 王培德 呂英蒲 程淑薇 鄭小玲 傅必聰 宋來不 蕭在行 楊明 張金平 張仲堅 袁國經 劉嘉鳳 黃澎孝 陳一中 王振民 楊阿彩 陳雪華 楊婉柔 葉淑媛 梁林彩雲 陳進 周大衛 胡冶 許丕龍 俞維昇 蔡鑫銘 張亞倫 王先振 朱繼周 陳朝選 陳鴻達 姜輝榮 黃愛治 許金鶴 林翰生 薛素為 李錫旺 黃承中 鄧宏義 馮徐進琴 欒楊秀蓉 程正芝 屈慶雲 廖台生 朱光亮 陳金定 呂福氣 王榮森 陳金 吳秋鳳 溫振倫(即溫仕忠之繼承人) 顧士權 林文光 呂台年 胡汪富 涂宗瑜 王淑真 盧靜之(即夏章銀之承受訴訟人) 盧勉之(即夏章銀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 律師被 上訴 人 國防部即 被 告代 表 人 馮世寬(部長)住同上輔助參加人 金門縣政府代 表 人 陳福海(縣長)住同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5年6月2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9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洪 慕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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