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622號
TPEV,105,北補,622,201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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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622號
原   告 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蓉
被   告 AMBROCIO AILEN MALABANAN(未記載住居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參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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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