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622號
原 告 佑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蓉
被 告 AMBROCIO AILEN MALABANAN(未記載住居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參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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