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585號
TPEV,105,北補,585,2016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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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585號
原   告 劉月桃
被   告 吳菁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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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