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9160號
PCDV,106,司促,19160,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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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1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文蔚
一、債務人林文蔚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俊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
  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何俊明(已辭世)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案
  外人何全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本案自1040801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
  金80,00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
  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查案外人何俊明已於104.12.5辭世,債務人林文蔚
  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限內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應
  依民法第1148條、1153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細則第1條
  之2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內負連
  帶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916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文蔚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80000 │     │7月01日起  │1月05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06日起  │      │六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文蔚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0000 │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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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