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5年度,580號
TPEV,105,北補,580,2016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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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58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博卿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5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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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