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58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博卿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5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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