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6755號
TPEV,105,北簡,6755,2016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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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755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賴莊美玉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賴莊美玉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周春子間請求排
除侵害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
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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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