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755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賴莊美玉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賴莊美玉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周春子間請求排
除侵害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
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