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終止契約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5893號
TPEV,105,北簡,5893,2016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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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893號
原   告 任俐嘉
被   告 萬鑫華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終止契約等事件,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貴院漏未就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部分 判決,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云 云。
二、原告雖陳明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 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 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 ,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 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過戶登記為第三人黃建樺所 有,即係請求命被告為過戶登記之意思表示,應於判決確定 時,視為已有向有關機關申請為意思表示,茲判決尚未確定 ,即無執行可言,原告聲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顯有未合,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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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