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4705號
TPEV,105,北簡,4705,201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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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705號
原   告 曹俊煜 
被   告 聖禾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錦玲 
      陳國和 
      蔡博裕 
      蔡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禾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貳拾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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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禾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