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5年度,1867號
TPEV,105,北簡,1867,20160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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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8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凱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運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七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陸仟玖佰參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
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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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運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