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月英即永承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婉玲即寰聚工程行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 年6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裁定業於105 年6 月2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 ,然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