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799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裕華網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凌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宸誌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費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