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鴻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叁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