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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5年度,314號
TPEV,105,北小,314,20160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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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鴻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叁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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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