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005號
原 告 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訴訟代理人 王曉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劉苡萱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苡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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