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899號
原 告 謝文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俊男、孫宜強、孫素姬、孫素儀、楊麗玉間因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陸拾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