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5年度,38號
TPEV,105,北勞簡,38,2016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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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3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廖長成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復華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光中 
訴訟代理人 羅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就原告於民國105 年5 月2 日所提民事準備狀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寄原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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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