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10410號
TPEV,104,北簡,10410,2016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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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410號
上 訴 人 五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杏容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76,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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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