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5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俞海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簡慧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
萬肆仟壹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