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消簡字,103年度,6號
TPEV,103,北消簡,6,2016072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消簡字第6號
原   告 薛銀霞 
被   告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坤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三丰 
被   告 皖美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雪卿 
被   告 林陳碧華
      邱美珍 
      孟廣宇 
      蔡錫源 
      蕭湘湄 
上列被告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複 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林陳碧華涉有過失傷害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 之裁判,命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7069 號(嗣改分為同署104年度偵字第14074號業務過失傷害)刑 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074號業務過失傷害偵查卷宗,核 閱無訛,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1/1頁


參考資料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皖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