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消簡字第6號
原 告 薛銀霞
被 告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坤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三丰
被 告 皖美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雪卿
被 告 林陳碧華
邱美珍
孟廣宇
蔡錫源
蕭湘湄
上列被告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複 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林陳碧華涉有過失傷害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 之裁判,命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7069 號(嗣改分為同署104年度偵字第14074號業務過失傷害)刑 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074號業務過失傷害偵查卷宗,核 閱無訛,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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