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104年度,35號
TCBA,104,訴更一,35,201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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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35號
105年7月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麗騰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白智榮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
複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6
月26日102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
4年度判字第649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本審及發回前上訴審訴訟費用均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本件被告代表人(局長)業已更換,被告陳明 新代表人承受訴訟,於法無違,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緣被告以原告為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僅領有乙 級清除許可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僅能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 棄物清除業務,不得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惟分別於民 國(下同)97年11月至101年2月間及96年5月至100年10月間 收受訴外人新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速公司)及西北 臺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北臺慶公司)有害銅污泥( C-0110)及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水處理污泥(夾雜一般事業廢 棄物之廢匣缽)共295.71公噸(銅污泥42.05公噸及事業廢 棄物廢水處理污泥253.66公噸)等事實部分,業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認定並棄置於臺中市○○區○○路00巷000號之1的現 有石業有限公司(下稱現有公司)之棄土場(下稱系爭棄土 場)及其他非法場所,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行政院環 保署)101年8月9日環署督字第1010068459號函移送原桃園 縣政府環境保護局辦理在案,另以101年9月13日環署督字第 1010083103號函移送被告就原告非法棄置在上址部分為後續 處理。嗣被告以101年9月24日中市環廢字第1010087092號函 請原告提出陳述意見,原告雖以101年10月3日麗約字第0000 000號函陳述意見,惟被告經調查後仍認定上開違規事實明 確,遂以101年11月1日中市環廢字第1010100606號函(下稱 原處分),命原告就上開非法棄置地點負起清理責任,並於



101年11月19日以前就前揭地點有害事業廢棄物提出「現有 石業棄置場址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若逾期未辦理,被告將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及行政執行法第29條規定查處等語。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 以102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原告提起 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4年度判字第649號判決廢棄原判 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
三、本件原告主張:
㈠被告及訴願機關無非係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 中地檢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0823號、第19020號、第1 9226號起訴書作為認定原告代表人何國華確有非法棄置有毒 事業廢棄物於系爭棄土場之依據,並僅憑該起訴書即命原告 提出清理計畫書等行為,顯然過於草率。又起訴書認定原告 代表人何國華將上開銅污泥交予訴外人洪啟文運送至系爭棄 土場棄置,所憑依據無非為「何國華與洪啟文之通聯譯文」 。然上開監聽譯文中洪啟文與何國華僅談及「牛奶粉」,檢 察官並無提出其他積極證據,即認定「牛奶粉」乃係新速公 司之「銅污泥」,顯屬臆測。另就洪啟文自原告代表人何國 華處收受新速公司之「銅污泥」及西北臺慶公司之「廢水處 理污泥」後,將之載運至現有公司系爭棄土場棄置部分,全 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亦屬率斷,不足為採。
㈡原告停放營業車輛地點查獲之新速公司「銅污泥」,外觀乃 屬「塊狀」,顏色為「咖啡色(泥土色)」,少部分墨渣則 為「墨綠色」,洪啟文與何國華前於100年4月26日至4月28 日通聯譯文中提及之「牛奶粉」,顏色上為黑色或白色,與 該案查獲之新速公司銅污泥顏色為「咖啡色」或「墨綠色」 ,二者並不相符。再者原告於100年4月27日為新速公司載運 第8次銅污泥,第9次載運時間為100年10月13日,亦與前開 100年5月12日通聯譯文內容不符。準此足證,洪啟文與原告 代表人何國華於100年4月26日至4月28日通話譯文所提及之 「牛奶粉」,絕非新速公司之銅污泥。且洪啟文已於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案審理 中明確證稱通聯譯文中之「牛奶粉」為石膏板破碎之粉末, 因會塵土飛揚,故戲稱為「牛奶粉」,而非如檢察官起訴書 所認「牛奶粉」即為新速公司之銅污泥甚明。
㈢本件基礎事實刑事案件部分,臺中地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 號案件已於102年8月21日宣判,就西北臺慶公司部分認定原 告代表人何國華無罪,新速公司部分雖認定何國華有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然該違法收受之「銅污泥」係交由綽號「阿中 」等年籍不詳人士任意利用處理,而非交予洪啟文運送至現



有公司之系爭棄土場棄置,足證原處分有所違誤。 ㈣被告及訴願機關無非係以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0823號 、第19020號、第19226號起訴書作為認定原告自97年11至10 1年2月間及96年5月至100年10月間,向新速公司及西北臺慶 公司收受銅污泥及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水處理污泥(夾雜一般 事業廢棄物之廢匣缽)共295.71公噸以上,非法棄置於現有 公司系爭棄土場之惟一依據。惟:原告僅有收受新速公司之 銅污泥,但並未棄置於系爭棄土場,原處分認定事實確有錯 誤。最高行政法院75年判字第309號判例意旨揭明:「行政 罰與刑罰之構成要件雖有不同……惟認定事實需憑證據,倘 無證據足資認定有堪以構成行政罰或刑罰要件之事實存在, 即不得僅以推測之詞予人處罰,則為二者所應一致」。系爭 起訴書不過僅生訴訟繫屬臺中地院之效力,原告是否確有該 起訴書所指行為猶待法院審理判決始足認定,是被告徒憑該 起訴書所指即作成系爭原處分,所憑證據難謂充足。況該刑 案經臺中地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792號,及臺中高 分院103年度上更㈠字第40號多次刑事判決,咸認原告僅有 收受新速公司之銅污泥,並未向西北臺慶公司收受有害事業 廢棄物,且向新速公司收受之銅污泥,亦未透過訴外人洪啟 文及其他司機棄置於系爭棄土場,並具體說明該刑案卷內所 附原告代表人何國華與洪啟文間通聯紀錄固然有提及「黑心 牛奶粉」等語,然依譯文內容所示,該黑心牛奶粉乃屬「輕 盈」、「會飄揚」,且「顏色有黑有白」之非屬泥狀或塊狀 物品,核與系爭銅污泥、廢水污泥及廢匣缽等明顯不同,故 無從認定原告向新速公司收取之銅污泥係透過洪啟文而棄置 於現有公司之系爭棄土場。原判決雖認該譯文內所指「黑心 牛奶粉」即為系爭廢棄物,卻全未就該通聯譯文內所提「白 色」、「會飛」等詞如何勾稽對應至系爭污泥狀廢棄物等節 有所交代,認定事實顯與卷內證據不相合致。就本次最高行 政法院發回指摘被告未能證明原告實際棄置於系爭棄土場之 有毒廢棄物數量部分,正因被告僅憑該起訴書即作成系爭原 處分,故在事實認定上完全是「照抄」起訴書內容,導致處 分內容出現前後矛盾及難圓之處,益徵系爭原處分之作成實 嫌無據,當屬無從維持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⒈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均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以:
㈠本件原告為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僅領有乙級清除許可證,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 款規定,僅能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業務,



不得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有清除機構基本資料表在卷 可稽(參見訴願卷第139頁至第140頁)。但經行政院環保署 查獲,其分別於97年11月至101年2月間及自96年5月至100年 10月間收受訴外人新速公司及西北臺慶公司有害銅污泥(C- 0110)及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水處理污泥(夾雜一般事業廢棄 物之廢匣缽)共295.71公噸(銅污泥42.05公噸及事業廢棄 物廢水處理污泥253.66公噸),並棄置於現有公司系爭棄土 場及其他非法場所。系爭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以臺中地檢署 101年度偵字第10823號、19020號、19226號起訴書作為依據 。原告所載運之銅污泥及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水處理污泥(夾 雜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廢匣缽)係自新速公司、西北臺慶公司 處收受,業經原告代表人何國華林珠成柯慶雄謝明良錡淑玲黃松瑞陳科松余燕文、鄭博仁、沈振華、張 秀卿、洪啟銘葉禮宗、洪松瑞、彭盛財、王宜瓔、黃紹雄何惠玉等人供述、證述甚詳;並有自原告代表人何國華住 處扣得之101年度日記本、行政院環保署北區環境督察大隊 (下稱北區環境督察大隊)101年4月24日、5月9日、6月27 日、6月13日、7月6日稽查督察紀錄、行政院環保署委託環 境檢測機構樣品檢測報告(報告日期101年5月4日、5月23日 )、新速公司、西北臺慶公司、原告公司相關清單、傳票、 帳冊、簽呈、原告代表人何國華與訴外人洪啟文間通聯譯文 等證物可證。
㈡原告分別收受新速公司及西北臺慶公司有害銅污泥(C-0110 )及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水處理污泥(夾雜一般事業廢棄物之 廢匣缽)共295.71公噸(銅污泥42.05公噸及事業廢棄物廢 水處理污泥253.66公噸)等事實部分,業經臺中地檢署101 年度偵字第10823、19020、19226號起訴書認定:「新速公 司係以生產印刷電路板(PCB)之業者,製程中會產生屬於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銅污泥』(分類代碼為C-0110)。西北 臺慶公司則係從事電子零組件製造,製程中會產生屬於有害 事業廢棄物之『廢水處理污泥』(分類代碼為A-8801),以 及屬於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廢匣缽(分類代碼:D-0499)」、 「林珠成(即新速公司負責人兼總經理)、柯慶雄(即新速 公司品管副理)基於上開集合犯意之犯意聯絡,由柯慶雄何國華(即原告麗騰公司負責人)接洽,並經林珠成同意後 ,委由麗騰公司清運,處理上開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之『銅 污泥』。何國華再夥同有犯意聯絡之洪啟文,自97年11月起 至l01年2月止,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4元至4.5元之代價 由何國華分別駕駛麗騰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731-UA 號自用大貨車,前往新速公司載運『銅污泥』,載回麗騰公



司停車場暫置後,再由洪啟文或其他不詳人士將『銅污泥』 載運至前揭非法之現有公司棄土場及其他非法場所加以回填 棄置,致污染環境。何國華、洪啟文以此方式共為新速公司 清運42.05公噸之銅污泥,得款173,170元」、「謝明良(即 西北臺慶公司總經理)、錡淑玲(即西北臺慶公司行政課長 )、黃松瑞(即西北臺慶公司行政專員)基於上開集合犯意 之犯意聯絡,經謝明良同意後,委由麗騰公司清運、處理上 開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廢水處理污泥』,並由錡淑玲黃松瑞負責聯繫何國華何國華再夥同有犯意聯絡之洪啟文 ,以每公斤3至4.5元之價格,自96年5月起至100年10月止, 由何國華分別駕駛麗騰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731-UA 號自用大貨車,前往西北臺慶公司載運『廢水處理污泥』( 夾雜一部分屬於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廢匣缽),載回麗騰公司 停車場暫置後,再由洪啟文或其他不詳人士將『廢水處理污 泥』載運至前揭非法之現有公司棄土場及其他非法場所加以 回填棄置,致污染環境。何國華、洪啟文以此方式共為西北 臺慶公司清運253.66公噸,得款1,026,140元」等情明確, 有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0823、19020、19226號 起訴書在卷可稽。有關本件相關證據及數量,是從臺中地檢 署101年度偵字第10823、19020、19226號起訴書做為依據。 運送的次數及數量的計算,係依據上開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偵字第10823號卷第六宗第七項「西北臺慶公司與麗騰公司 交易明細」所載。
㈢原告辯稱:「臺中地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臺中高分院 102年度上訴字第1792號及103年度上更㈠字第40號判決認定 ,新速公司及西北臺慶公司之廢棄物,何國華只有收受新速 公司的部分,原處分所依據非常重要的事實即何國華及洪啟 文共同將所有的廢棄物移至現有公司做棄置之事實,刑事訴 訟已認定根本沒有這一回事,但被告仍依據該事實認為原告 有將所有廢棄物載至現有公司做棄置」等語(詳105年1月5 日準備程序筆錄)。查原告收受新速公司部分,原告代表人 何國華已承認,並有臺中地院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刑事判 決可證(請參酌該判決第3頁、第4頁所載)。上開臺中地院 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刑事判決,原告代表人何國華被處刑 後,不服上訴,經臺中高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792號刑 事判決,諭知上訴駁回。何國華再向最高法院上訴。最高法 院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臺中高分院以103年度上更㈠字 第40號更為判決,認定:「何國華自97年11月起至101年2月 止,以每公斤4元至4.5元代價,分別駕駛車牌080-TZ號、73 1-UA號自用大貨車,前往新速公司載運『銅污泥』,載回麗



騰公司停車場暫置後,或交由其他不詳已成年之業者利用處 理,或將上揭『銅污泥』攪入普通垃圾,送入焚化爐焚燒而 棄置。何國華以此方式為新速公司清運41.89(起訴書載為 42.05)公噸之銅污泥」等情,有該判決本一份可證。因此 鈞院原判決認定原告之代表人何國華於97年11月至101年2月 間受訴外人新速公司委託運送銅污泥,非法棄置,自無不合 。至原告代表人何國華收受西北臺慶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廢 水處理污泥,依鈞院102年度訴字第125號判決,西北臺慶公 司對被告提起之行政訴訟判決第26頁、第27頁認定:「認定 原告第一波應清除廢棄物數量為253.66公噸,係臺中地檢署 以101年9月5日中檢輝真101偵2738字第096131號函送起訴書 給被告,被告參考該起訴書之認定:『謝明良錡淑玲、黃 松瑞基於上開集合犯意之犯意聯絡,經謝明良同意後,委由 麗騰公司清運、處理上開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廢水處埋 污泥』,並由錡淑玲黃松瑞負責聯繫何國華何國華再夥 同有犯意聯絡之洪啟文,以每公斤3至4.5元之價格,自96年 5月起至100年10月止連帶,由何國華分別駕駛麗騰公司所有 之車牌號碼000-00、731-UA號自用大貨車,前往西北臺慶公 司載運『廢水處理污泥』(夾雜一部分屬於一般事業廢棄物 之廢匣缽),載回麗騰公司停車場暫置後,再由洪啟文或其 他不詳人士將『廢水處理污泥』載運至前揭非法之現有石業 公司棄土場及其他非法場所加以回填棄置,致污染環境。何 國華、洪啟文以此方式共為西北臺慶公司清運253.66公噸, 得款1,026,140元。』」原告主張無理由。 ㈣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0年6月8 日查獲陸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陸昌公司)委託非法清 除業者,載運並傾倒事業廢棄物於現有公司系爭棄土場,並 移送臺中地檢署偵辦,而行政院環保署為瞭解現有公司系爭 棄土場遭有害事業廢棄物污染情形,於100年7月間委託瑞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昶公司)至現有公司系爭棄土場 進行污染調查報告,經瑞昶公司於100年8月2日及15日至18 日辦理場址地形測量、20處開挖坑及8處鑽探點採樣、採集 246組廢棄物或土壤樣品並辦理現場篩測作業,挑選73組廢 棄物樣品辦理有害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試驗,8組廢棄 物及8組原生土壤分析重金屬全量,2組廢棄物樣品分析VOCS 及SVOCS,6組廢棄物樣品分析戴奧辛。經檢驗樣品分析結果 ,現有公司系爭棄土場之上層事業廢棄物層中多數樣本之TC LP總鎘、總銅或總鉛濃度值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其厚度以東北側較薄,約1公尺,往西北側逐漸變厚,最深 約11公尺。另深層鑽探所採集之樣品分析結果顯示,堆置區



下層之樣品普遍可判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另8組表層廢棄 物及8組廢棄物下方原生土壤重金屬全量分析結果顯示,表 層廢棄物樣品重金屬含量明顯偏高,污染物主要為鎘、鉻、 銅、鎳、鉛、鋅等,原生土壤樣品重金屬濃度值則未超過土 壤污染管制標準,但有1組樣品重金屬銅及鋅濃度略超過監 測標準;而現有公司系爭棄土場內所堆置之廢棄物,經估算 其數量,有害事業廢棄物體積約有88,500立方公尺(約132, 800公噸),營建土石方體積占47,800立方公尺。刑事部分 ,經臺中地檢署偵查結果,以陸昌公司之廠長、現有公司之 負責人及受託載運廢棄物之業者等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等罪名,提起公訴,該案認定陸昌公司委託非法業者違法 傾倒之廢棄物數量約有21,600公噸。而臺中地檢署於偵辦上 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案件期間,自查扣證物中,另發現台 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台懋公司)、正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正鎘公司)等事業單位亦有將事業廢棄物傾倒在現有 公司之系爭棄土場之不法情事,其中台懋公司委託非法業者 違法傾倒之廢棄物數量約有13,124公噸,正鎘公司委託非法 業者違法傾倒之廢棄物數量為3,237公噸。嗣後臺中地檢署 再查獲原告及新速公司亦有委託非法業者在現有公司系爭棄 土場違法棄置廢棄物,其中西北臺慶公司違法傾倒之廢棄物 約253.66噸,新速公司則約為42.05噸(以上請參酌鈞院104 年度訴更一字第24號判決第31頁至第33頁)。 ㈤就西北臺慶公司委託原告載運有害事業廢棄物傾倒在現有公 司系爭棄土場,再說明如后:
⒈臺中地檢署因偵辦101年度偵字第10823、19020、19226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查獲西北臺慶公司自96年5月起 至1 00年10月止,以每公斤3元至4.5元價格,委託原告公 司清運該公司產製之廢匣缽及污泥,得款1,026,140元, 共計清運253.66公噸事業廢棄物。臺中地檢署並將該起訴 書函送被告憑以處理西北臺慶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 政罰部分。被告隨即於101年9月14日以中市環廢字第1010 085942號函請西北臺慶公司提出法律上及事實上陳述意見 ,雖西北臺慶公司有依限提出陳述意見,但被告認為西北 臺慶公司之違規行為業經臺中地檢署及行政院環保署調查 明確,無阻卻違規事由,仍認為西北臺慶公司應負廢棄物 清理及環境改善之責,再於101年10月8日以中市環廢字第 1010092070號函限期西北臺慶公司應於101年10月26日以 前提送「有害事業廢棄物清理處置計畫書」過局憑辦,並 敘明逾期未提送,即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及行政程序法 第29條規定查處,西北臺慶公司雖有對該處分提出訴願及



撤銷訴訟,但為鈞院102年度訴字第126號判決駁回,因西 北臺慶公司未提出上訴而告確定。嗣因西北臺慶公司逾期 未提送「有害事業廢棄物清理處置計畫書」,故被告為辦 理代履行,又於101年11月6日以中市環廢字第1010104149 號函作成命西北臺慶公司應於代履行前預繳代履行費用3, 804,900元之行政處分,西北臺慶公司業於101年12月19日 繳納完畢。惟西北臺慶公司固已繳納代履行費用,但仍有 提出訴願及撤銷訴訟,經鈞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24號判 決認為西北臺慶公司如有不服代履行處分,應依行政執行 法第9條規定聲明異議,而不得逕行提出訴願及撤銷訴訟 ,而判決撤銷訴願決定,目前由被告依聲明異議程序處理 中。
⒉本件原告雖否認有受西北臺慶公司委託載運有害事業廢棄 物,並舉刑事判決無罪為證。惟查:
⑴按:「行政罰與刑罰之構成要件不同,刑事判決與行政 處分,原可各自認定事實,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判 決認定事實之拘束。」、「……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 項之規定可知,行政罰與刑事罰之構成要件有別,二者 證據法則(如證據力)之要求亦不相同,是以行政訴訟 事件之事實認定,並非當然受刑事案件之拘束,刑事案 件縱經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亦不能解免行為人應負 之行政罰責。……」、「行政爭訟事件並不受刑事判決 認定事實之拘束(本院59年判字第410號判例參照), 自不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認定事實之拘束。……」(參 照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126號裁定、98年度裁 字第2965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498號判 決)。
⑵刑事庭判決雖認定西北臺慶公司係將有害之電鍍污泥交 由佶鼎公司清運,而不曾委託原告清運。惟查,本件行 政處分所指西北臺慶公司委託原告清運之有害事業廢棄 物「廢水處理污泥」(此應為西北臺慶公司內部所稱之 無害污泥,顏色偏咖啡色,乃是由製程中散落地面之原 料及水溝沉澱井之沉澱污泥所產出)及所夾雜之一般事 業廢棄物廢匣缽,而刑事判決所認定西北臺慶公司交由 佶鼎公司載運之「污泥」顏色為綠色,顯屬不同物質。 ⑶西北臺慶公司委託原告載運之物,於西北臺慶公司內部 或稱為無害污泥,或稱為氧化鐵粉,有下列證據可證: ①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1年6月13日至西北臺慶公司稽 查之稽查紀錄記載:「……三、另並會同現場負責人 赴貯存區太空袋採樣(電鍍污泥)1L1,檢測項目



:元素定性分析。及被動元件製程中之流程於低燒- 高燒過程中產生之廢匣缽(廢玻璃、陶、瓷、磚、瓦 及黏土等混合物D-0499)、及散落地面之原料及水溝 沉澱污泥(該流程係依據該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書所記載認定)等,採樣(1L3),檢測項目:銅 、鎘、鉻、鉛)。四、該公司已承認並提供97年至10 0年地磅紀錄單、廢棄物放行單、統一發票及切結資 料2筆,係由麗騰環保有限公司清運,但雙方未訂清 運合約,亦未依規定上網申報,該12筆資料已由環保 警察第二中隊查扣(亦無處理合約)」。
②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1年7月6日第二次至西北臺慶 公司執行稽查業務,發現西北臺慶公司之資料「一般 傳票」(傳票編號:TTB00-000000000、傳票日期201 1/01/31)中所稱之「無害污泥」部分,經西北臺慶 公司之人員指證為貯存區太空包(袋)所盛裝之氧化 鐵粉狀物及氧化鐵塊狀物,係交由原告清運,而上開 廢棄物依101/6/13稽查督察紀錄(序號:0000000) 所載,係由製程中散落地面之原料及水溝沉澱井之沉 澱污泥所產出,經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採樣送驗結果, 氧化鐵塊狀物萃出液中總銅量為49.9mg/L(TCLP), 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有督察紀錄可參。
③依西北臺慶公司之生產二處副處長黃松瑞於臺中地檢 署101年度偵字第10823號偵查案之101年6月13日偵訊 中證稱:「(為何你們內帳記載你們有讓麗騰載運所 謂的無害污泥,這是什麼東西?)我們真的沒有給麗 騰載電鍍污泥,上面寫的污泥可能是製程當中產生的 廢氧化鐵粉,有些製程是溼的,廢氧化鐵粉會用水溝 排到廠內一個蒐集槽,外勞每個月會把它挖起來一次 ,挖起來先烘乾放到太空袋裡面,累積到一定的量, 生產單位就會打電話給我們說可以載了,我跟我的主 管就會打電話給麗騰請他們來載廢氧化鐵粉,廢氧化 鐵粉跟廢匣缽會用不同的太空袋裝,但會放在同一個 儲存區,所以我們會通稱請他們來載廢匣缽」「(廢 氧化鐵粉外觀是污泥狀?)濕的時候是塊狀,乾的時 候一碰觸就會變粉狀」「(所以你們傳票上面記的『 無害污泥』指的是廢氧化鐵粉(提示傳票)?)是。 主要是廢氧化鐵粉,裡面還會包含一些氧化銅、氧化 鋅,都是流到同一個儲存槽」「(就無害污泥你們本 身有採樣鑑定過?)沒有」。
④證人即西北臺慶公司之助理工程師彭盛財於臺中地檢



署101年度偵字第10823號偵查案之101年6月13日偵訊 中則證稱:「(你們的廢氧化鐵又是如何產生的?) 可能是現場調錯造成不能用,另外是在地板上掃起來 的。另外還有混合原料的水流出來,跑到陰井,滿了 之後清出來,是像泥巴狀的,烘乾之後就變成粉狀, 一塊一塊的。之前都是叫麗騰,我大概在5、6年前接 管廢棄物整理的業務,這5、6年間都是叫麗騰來載的 。」、「(你們公司如何稱呼廢氧化鐵?)我不知道 ,我都是叫它廢氧化鐵」、「(你今天有帶督察大隊 的人去看廢氧化鐵?)有。他也有採樣」。
⑤證人即西北臺慶公司之人事課長錡淑玲於臺中地檢署 101年度偵字第10823號偵查案之101年6月13日偵訊證 稱:「(你們公司跟麗騰是什麼樣的往來?)清運廢 棄物。什麼樣的廢棄物我不知道」、「(可是他們會 製作應付憑單,要經過你簽核,你應該知道是載什麼 ?)我知道是載走廢匣缽跟無害污泥。但我沒有看過 實物」。
⑥證人即西北臺慶公司之總經理謝明良於臺中地檢署10 1年度偵字第10823號偵查案之101年6月13日偵訊中證 稱:「(你們公司跟麗騰環保公司有何往來?)處理 一些二處報廢的廢匣缽跟廢鐵粉」。於臺中地院審理 時則證稱:「有害污泥就是電鍍污泥,無害污泥部分 我們當時簽呈並沒有查證到底所指為何,後來案發之 後我們才去了解我們稱作無害污泥是氧化鐵粉與氧化 鐵塊」。
⑦依臺中地檢署監聽何國華(即原告公司之負責人)及 洪啟文之電話譯文,顯示何國華及洪啟文自100年4月 22日至100年6月6日間,有多次提及「黑心奶粉」及 「牛奶粉」,於100年4月25日下午7時16分之譯文「 煙濛濛的差不多10包吧,……我最主要的處理那個黑 心奶粉就好了」,100年5月12日下午5時31分之譯文 「牛奶粉牛奶的喔……阿是黑的還是白的…黑的阿」 等語,該「黑心奶粉」,刑事判決認為應係顏色偏黑 、非屬泥狀或塊狀之物,然依101年6月13日之稽查之 照片顯示,當日採樣之物係屬咖啡色偏黑之粉狀物, 且依證人黃松瑞之上開證述內容「濕的時候是塊狀, 乾的時候一碰觸就會變粉狀」云云,核與何國華與洪 啟文之電話譯文所稱之「黑心奶粉」之外型及顏色相 當。
⑧又證人何國華於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2738號偵



查案101年5月15日偵訊中供稱:「(你跟洪啟文在電 話譯文裡面講到的牛奶粉到底是什麼東西?)就是矽 酸鈣板」、「(那個怎麼會是牛奶粉?)我忘記了, 不然就是水溝的污泥」「(你從何時開始幫西北臺慶 載污泥?)我不知道他裡面有污泥,我幫他載消防磚 、鐵粉」、「(西北臺慶說那個是廢匣缽,你為何說 是消防磚?)我以為是消防磚」、「(你說幫他們載 鐵粉又是怎麼回事?)我以為那是鐵粉,我還有用磁 鐵去吸,那一看就是鐵,我有問過人家,好像是氧化 鐵,遇高溫就會蒸發掉」、「(你去哪裡載鐵粉?) 西北臺慶用堆高機堆出來,用太空袋裝著,廢匣缽如 果講的是消防磚,就是跟鐵粉分開裝」;於臺中地院 101年度訴字第2139號刑事案件102年2月20日審理時 證稱:「(當時你是清運西北臺慶何種廢棄物?)氧 化鐵、消防磚及廢木材」、「(你所載送的這些廢棄 物是載送到何處去處理?)消防磚我就交給營建廢棄 物處理場,氧化鐵就跟我的鐵摻雜在一起之後就交給 資源回收場去處理,廢木材就交給木材處理場去處理 」、「(你向西北臺慶載運的廢棄物,你方才說有氧 化鐵及消防磚,請你描述氧化鐵外觀是何狀態?)氧 化鐵有二種,大多數是塊狀,少部分是粉狀」、「( 消防磚外觀為何?)是白色的很像磚塊,是固體塊狀 」、「(所以你確定你從西北臺慶載運的廢棄物不是 塊狀就是粉狀的東西?)是」。是由何國華之證述內 容,原告受西北臺慶公司委託載運之物包括廢匣缽及 廢氧化鐵塊或廢氧化鐵粉,但對照101年6月13日稽查 照片,西北臺慶公司產製之事業廢棄物並無白色之物 ,廢匣缽(廢棄物代碼D-0499)應是黑色盒狀之物, 非白色之「消防磚」,而何國華所稱之廢氧化鐵粉應 即是稽查報告所示之咖啡色偏黑之物。又何國華稱牛 奶粉為矽酸鈣板,然矽酸鈣板為一種防火建材,其質 地為塊狀物,縱使碾碎,亦不可能成為粉狀物,何國 華稱是矽酸鈣板顯屬托詞。
⑨是綜合上開稽查紀錄及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詞觀之,西 北臺慶公司確實有委託原告清運廢匣缽及無害污泥, 而「無害污泥」即是廢氧化鐵粉,是由製程中散落地 面之原料及水溝沉澱井之沉澱污泥所產出之物,經北 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1年6月13日在原告採樣檢測結果 ,萃出液中含總銅49.9mg/L,已逾標準值15mg/L,屬 有害事業廢棄物。刑事判決認定西北臺慶公司及原告



均無罪,顯有諸多謬誤之處,自不足以證明原告未受 西北臺慶公司委託載運有害事業廢棄物並棄置於現有 公司系爭棄土場之事實。
㈥就新速公司委託原告載運有害事業廢棄物傾倒在現有公司系 爭棄土場,再補充說明如后:
⒈原告及新速公司被臺中地檢署查獲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 行為後,被告於收受臺中地檢署函送之起訴書等資料,認 定原告受新速公司委託載運棄置於現有公司系爭棄土場之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數量為42.05公噸,被告依行政程序限 期新速公司提出法律上及事實上陳述意見及提出清除處理 計畫書,而後作成命新速公司繳納代履行費用841,000元 之行政處分。
⒉嗣後因被告於102年4月2日邀集臺中地檢署所查獲在現有 公司系爭棄土場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各事業機構召開會 議,討論要如何清除處理現有公司系爭棄土場上所棄置之 有害事業廢棄物,會中被告建議各事業機構依臺中地檢署 所查獲之物量及現有公司系爭棄土場上所堆置之有害事業 廢棄物之總數量之比例,各負清除處理之責,其中新速公 司應負擔清除之總數量為79公噸(包括臺中地檢署查獲之 42.05公噸在內),如新速公司委託被告代為清理,應繳 納費用為1,185,000元。新速公司隨即於102年4月18日繳 納清理代履行費用1,185,000元。
⒊新速公司自始至終對被告所為各項行政處分均未提出行政 爭訟,且依被告函文繳納代履行費用1,185,000元。倘如 原告未受新速公司委託清運有害事業廢棄物,並傾倒於現 有公司系爭棄土場,何以新速公司對於被告之行政處分從 未提出行政爭訟,還依限繳納代履行費用?可證原告否認 有將受新速公司委託載運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傾倒在現有公 司系爭棄土場,顯屬托詞,而無可採。
㈦綜上所述:本件有害事業廢棄物及銅污泥,原告收受新速公 司的時間為:97年11月至101年2月;收受西北臺慶公司的時 間為:96年5月至100年10月。收受新速公司數量為:42.05 公噸、收受西北臺慶公司數量為:253.66公噸,合計295.71 公噸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五、兩造之爭點:原告有無收受新速公司及西北臺慶公司之委託 運送有害銅污泥及有害事業廢棄物廢水處理污泥至現有公司 系爭棄土場?棄置之數量為何?被告原處分命原告就系爭棄 土場負起清理責任,並限期提出清理計畫書,是否適法?經 查:
㈠按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



列2種:……二、事業廢棄物:㈠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 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 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㈡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 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第28條規定:「(第1項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三、委託清除、處理:㈠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 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㈡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㈢委託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㈣委託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清除、處理。㈤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 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 處理。㈥委託依第29條第2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之廢 棄物處理設施處理。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 ……(第7項)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設 施,不得合併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第30條規定 :「(第1項)事業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 處理其事業廢棄物,未符合下列條件者,應與受託人就該事 業廢棄物之清理及環境之改善,負連帶責任:一、依法委託 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事業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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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陸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騰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