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支付命令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5年度,1652號
TCEV,105,中補,1652,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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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652號
原   告 孫銘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
  支付命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13元(暫依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
  欄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提下列事項:
 ⒈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
  等)。
 ⒉提出供本訴訴訟釋明用之證據。
 ⒊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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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