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652號
原 告 孫銘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
支付命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13元(暫依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
欄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補提下列事項:
⒈陳報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
等)。
⒉提出供本訴訴訟釋明用之證據。
⒊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