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597號
原 告 黃敏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丞旭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4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
500元,是本件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5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
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勞工保險投保資料等各1份,
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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