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260號
TCEV,105,中簡,260,2016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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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簡字第260號
原   告 禾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純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惠娟
被   告 杜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000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8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5年 3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將上開聲明之金額擴張為240,0 00元,利息部分不變,顯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 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103年7月15日起受僱於原告公司擔任 營業小貨車司機,並於103年10月11日上午6點許,駕駛車號 00-0000號營業小貨車行駛於南投縣埔里鎮中山路1段,因個 人疏忽撞上路邊橋墩造成上開車輛嚴重受損,嗣後被告願賠 償關於車輛保險理賠自負額、次年度保費調漲費用與理賠不 足額費用,總計共210,000元,並同意由104年1月起分21次 償還,每次償還10,000元,每月10日逕自匯入原告之母公司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之帳戶,被告並簽有同意書,該同意書等 同和解契約,然被告事後未依同意書償還任何金額。又被告 於103年9月11日及同年月12日凌晨曾基於毀損之犯意,故意 毀損訴外人李維華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此部分 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在案(104年度偵 字第6575號),嗣後李維華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由鈞院刑事庭



104年度易字第1327號轉介調解成立在案,因當時被告請求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先賠償予李維華30,000元,惟禾頡物流有 限公司依據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賠償 之款項,竟遭被告拒絕。嗣禾頡物流有限公司將上開210,00 0元、30,000元債權讓與原告,原告復依民法297條規定以10 5年4月18日民事準備暨債權讓與通知書狀、105年6月3日頭 份郵局324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而發生效力,為此提起本訴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且 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或說明理由 ,僅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同意書、債權讓與契約書、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6575號起訴書 、本院104年度司中調字第5193號調解程序筆錄、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核屬相符 ,被告雖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未為任何主張或爭執, 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和解契約、民法 第188條第3項僱用人之求償權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給付2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3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故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供擔保後,請准宣 告假執行,乃僅屬促請本院應注意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就 其上開假執行之聲請,自無庸為准駁與否之判決。而被告陳 明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 保金額准許之。並確定訴訟費用額2,840元(含裁判費2,540 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300元),由被告負擔。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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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