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5年度,1943號
TCEV,105,中簡,1943,2016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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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194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複 代理 人 賴韋廷
被   告 林永宏
被   告 台灣亞諾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1日以105年度中補字第1415號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並諭知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均於105年6月24日合法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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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亞諾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