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203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被 告 游輝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以105年度中補字第1235號裁定, 命原告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均於105年6月3日合法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各2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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