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許峻愷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匯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申請法律扶 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 救助,業據提出上開分會申請編號0000000-G-022 號審查表 乙件以為釋明,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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