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29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昆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軍偵字第24
號、第25號、第26號、第27號、第28號、第29號、第30號、第31
號、第32號、第36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450號),因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
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鄧昆原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鄧昆原可預見如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將可能幫助 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目的,竟仍以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 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 4年7月15日某時,將其大眾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郵寄給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續於電話中將上開帳戶之 密碼告知該名成年男子,而容任該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 戶遂行犯罪。嗣該名成年男子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使附表編號1至5、 7至11之黃煥捷等人陷於錯誤,分別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 鄧昆原上開帳戶內而得逞。至於附表編號6之陳語蘋因心存 懷疑,僅匯款新台幣(下同)1元至鄧昆原上開彰化銀行帳 戶,致未得逞。嗣黃煥捷等人因察覺有異,遂報警而為警循 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黃煥捷、葉韋成、王詩佳、徐若禎、陳文昌訴由金門縣 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昆原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自 承不諱(參見本院卷第53頁、第73、74頁),並有證人即告 訴人黃煥捷、葉韋成、王詩佳、徐若禎、陳文昌、張邱愛權 及證人即被害人葉順興、楊子毅、徐佩秀、陳語蘋、郭政民 之證述(見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9頁至10頁、金 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9至11頁、金城警刑字第 0000000000號卷第9至11頁、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 第9至13頁、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9至14頁、新北
地檢署偵卷第18至20頁、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6 頁至8頁、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9頁至11頁、金城 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9頁至10頁、金城警刑字第 0000000000號卷第6頁至8頁、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 第6頁至7頁),此外,復有宅急便寄件單1紙(參見軍偵卷 第24號卷第40頁)、萬眾理財網頁資料1份(參見軍偵卷第 24號卷第156頁)、證人即告訴人黃煥捷之郵政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1份(參見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2頁 )、大眾銀行函文暨交易明細表1份(參見金城警刑字第 0000000000號卷第13至15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宋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參見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 第17至24頁)、證人即告訴人葉順興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1份(參見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0 頁)、大眾銀行函文暨交易明細表1份(參見金城警刑字第 0000000000號卷第11至13頁)、帳戶個資檢視資料1份(參 見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5頁)、彰化縣警察局北 斗分局埤頭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 參見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8至23頁)、證人即告 訴人葉韋成之存摺影本1份(參見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 號卷第13頁)、彰化銀行交易明細1份(參見金城警刑字第 0000000000號卷第14至18頁)、帳戶個資檢視資料1份(參 見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0頁)、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參見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22至27頁)、證人即被害人楊子毅之存摺影本及彰 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參見金城警刑字第00000 00000號卷第1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各1份(參見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1 至26頁)、被告之彰化銀行交易明細1份(參見金城警刑字 第0000000000號卷第12至1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 局坪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參見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
卷第18至23頁)、證人即被害人陳語蘋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參見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 第10頁)、被告之彰化銀行交易明細1份(參見金城警刑字 第0000000000號卷第11至1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 局文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參見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 17至20頁)、證人即告訴人王詩佳之存摺影本2份(參見金 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3至16頁)、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土城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參見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 0號卷第23至27頁)、證人即被害人郭政民之國泰世華銀行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份(參見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 號卷第9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各1份(參見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7至21頁 )、證人即告訴人徐若禎之存摺影本2份(參見金城警刑字 第0000000000號卷第15至16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 局港墘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參見 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5至29頁)、證人即告訴人 陳文昌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資料1份(參見金城警刑字第 0000000000號卷第40至46頁)、被告之合作金庫銀行交易往 來明細1份(參見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7至50頁 )、帳戶個資檢視資料1份(參見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 號卷第67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各1份(參見金城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69至71、78頁 )、證人即告訴人張邱愛權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1 紙(參見新北地檢署偵卷第21頁)、被告之合作金庫銀行帳 戶交易明細1份(參見新北地檢署偵卷第64至68頁)、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等(參見新北地檢署偵卷第22至30頁)等附卷可稽,足 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二、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
),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個人之金融帳戶存摺與提款卡、密碼及行動 電話門號,專有性甚高,縱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基於相當 程度之信賴關係或特殊事由,當無可能隨意交付甚或價售予 完全不相識之人任意使用,更何況,不肖之犯罪集團為掩飾 其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經常利用他人行動電話 門號與社會大眾聯絡進行財產犯罪,並利用他人金融帳戶提 款卡、密碼轉帳或提領犯罪所得,藉以掩飾犯罪行為之情形 ,為近年來社會生活中所常見之財產犯罪型態,而實際上亦 常有被害民眾畢生積蓄遭詐騙後求償無門之情形,並廣為新 聞及電視等大眾傳媒所報導,政府及有關單位亦無不致力宣 導民眾多加注意防範。且其於審理時自承:伊跟對方(即詐 騙集團成員)以電話確認過,當時伊有起疑,因為對方要伊 的帳戶時,伊有跟對方質疑既然要幫伊辦貸款,為什麼要伊 的戶頭,而且之前伊曾向銀行辦理過貸款,銀行頂多要求帳 戶的影本及近六個月的薪資證明等語(見本院卷第53頁), 足見被告將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年籍不詳之男子時, 可能被利用為從事財產犯罪,應有所預見,仍輕率將本案帳 戶交付供人使用,對於該他人持以犯罪之事實,自不違背其 本意,已符合前開「不確定故意」之要件。是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參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 字第77號判例)。是行為人主觀上若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 思,而客觀上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本 案被告並未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施用詐術或提領詐 騙所得款項,而其所為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密碼予他人使 用,亦非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僅對於詐欺犯罪不法份子遂行犯罪資以助力,復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證被告有對告訴人從事詐欺取財之正犯行為,故核被 告提供本案帳戶提款卡、密碼供他人為前揭詐欺犯行,係犯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至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7月16日以電話向被害人陳語蘋詐欺 時,經被害人陳語蘋查覺有異,遂假意配合匯款1元至詐騙 集團所指定之被告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內,並報警處理,詐騙 集團乃未得逞,而詐欺取財未遂,是此部分被告幫助詐欺犯 行尚屬未遂階段。被告係以單一幫助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告 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觸犯數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論處。又被告僅係幫助他
人實行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按詐欺取財罪正犯之刑予以減輕。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併審酌被告知悉社會上以各種方 式詐財之歪風猖獗,且不法份子多利用人頭帳戶致警方追緝 困難,又詐欺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 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 眾被詐欺之新聞,竟甘冒提供自己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可能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存、提款之工具之風險,貿然 交付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造成告訴人、被害人遭騙受損 ,致使憑藉詐欺取財之不法份子氣焰更張,得以更肆無忌憚 持續實行犯罪,而贓款及幕後詐欺集團成員追查更顯困難, 非唯對於受害者造成損害,對於社會治安、民眾間互信及金 融交易秩序亦均具有相當之危害性,惟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犯後態度尚佳,又無證據證明被告於本案有取得報酬或 其他不法利益等犯罪情狀,及本案告訴人、被害人之人數、 受騙金額,暨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強維 持(參見新北地檢署偵卷第15頁)、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告訴人或│詐 騙 方 式│匯款時間│匯入帳戶│詐騙款項(│
│號│被害人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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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煥捷 │黃煥捷於104年7月16日,接獲│104年7月│大眾銀行│29987元。 │
│ │ │詐騙集團成員來電話,佯稱:│16日 │ │ │
│ │ │因購買手機殼出錯將分期付款│ │ │ │
│ │ │,需至ATM解除分期付款云云 │ │ │ │
│ │ │,致黃煥捷陷於錯誤,操作提│ │ │ │
│ │ │款機而轉帳。 │ │ │ │
├─┼────┼─────────────┼────┼────┼─────┤
│2 │葉順興 │葉順興於104年7月16日,接獲│104年7月│大眾銀行│29987元。 │
│ │ │詐騙集團成員來電話,佯稱:│16日 │ │ │
│ │ │為三民書局客服人員,因購買│ │ │ │
│ │ │書本出錯將分期付款,需至 │ │ │ │
│ │ │ATM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葉 │ │ │ │
│ │ │順興陷於錯誤,操作提款機而│ │ │ │
│ │ │轉帳。 │ │ │ │
├─┼────┼─────────────┼────┼────┼─────┤
│3 │葉韋成 │葉韋成於104年7月16日分接獲│104年7月│彰化銀行│13693元。 │
│ │ │詐騙集團成員來電話,佯稱:│16日 │ │9446元。 │
│ │ │為郵局人員,在露天拍賣網站│ │ │ │
│ │ │購物時出錯,會由帳戶扣除交│ │ │ │
│ │ │易金額,需操作提款機云云,│ │ │ │
│ │ │致葉韋成陷於錯誤,操作提款│ │ │ │
│ │ │機而轉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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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楊子毅 │楊子毅於104年7月16日,接獲│104年7月│彰化銀行│29988元。 │
│ │ │詐騙集團成員來電話,佯稱:│16日 │ │11000元。 │
│ │ │因網路購物系統多選購12次,│ │ │ │
│ │ │需至ATM解除分期付款云云, │ │ │ │
│ │ │致楊子毅陷於錯誤,操作提款│ │ │ │
│ │ │機而轉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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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徐佩秀 │徐佩秀104年7月16日,接獲詐│104年7月│彰化銀行│28980元。 │
│ │ │騙集團成員來電話,佯稱:之│16日 │ │980元。 │
│ │ │前在網站購買2件衣服,因公 │ │ │ │
│ │ │司作業疏忽變成訂購12件,需│ │ │ │
│ │ │至ATM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 │ │ │ │
│ │ │徐佩秀陷於錯誤,至ATM存入 │ │ │ │
│ │ │現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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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語蘋 │陳語蘋於104年7月16日,接獲│104年7月│彰化銀行│1元。 │
│ │ │詐騙集團成員來電話,佯稱:│16日 │ │ │
│ │ │要取消網路購物分期付款,需│ │ │ │
│ │ │至ATM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 │ │ │ │
│ │ │陳語蘋陷於錯誤,操作提款機│ │ │ │
│ │ │而轉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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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詩佳 │王詩佳於104年7月16日,接獲│104年7月│彰化銀行│8209元。 │
│ │ │詐騙集團成員來電話,佯稱:│16日 │ │985元。 │
│ │ │因服務人員出錯造成於網站購│ │ │ │
│ │ │買1組商品變成12,將扣款12 │ │ │ │
│ │ │次,需至ATM解除分期付款云 │ │ │ │
│ │ │云,致王詩佳陷於錯誤,操作│ │ │ │
│ │ │提款機而轉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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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郭政民 │郭政民於104年7月16日,接獲│104年7月│彰化銀行│6584元。 │
│ │ │詐騙集團成員來電話,佯稱:│16日 │ │ │
│ │ │為華南銀行客服人員,因之前│ │ │ │
│ │ │購買調音器因訂單輸入錯誤造│ │ │ │
│ │ │成重覆扣款,需至ATM解除分 │ │ │ │
│ │ │期付款云云,致郭政民陷於錯│ │ │ │
│ │ │誤,操作提款機而轉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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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徐若禎 │徐若禎於104年7月16日分接獲│104年7月│彰化銀行│10891元。 │
│ │ │詐騙集團成員來電話,佯稱:│16日 │ │4612元。 │
│ │ │因人員疏失造成網購商品買1 │ │ │ │
│ │ │組商品變成12組,將扣款12次│ │ │ │
│ │ │,需至ATM解除分期付款云云 │ │ │ │
│ │ │,致徐若禎陷於錯誤,操作提│ │ │ │
│ │ │款機而轉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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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陳文昌 │陳文昌於104年7月16日,接獲│104年7月│合作金庫│5萬元。 │
│ │ │詐騙集團成員LINE訊息,佯稱│17日 │ │5萬元。 │
│ │ │:為友人「陳盺云」,有急事│ │ │5萬元。 │
│ │ │需向借錢,致陳文昌陷於錯誤│ │ │ │
│ │ │,將15萬元轉帳至鄧昆原帳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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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張邱愛權│張邱愛權於104年7月16日中午│104年7月│合作金庫│20萬元 │
│ │ │12時許,接獲詐騙集團成員佯│16日 │ │ │
│ │ │裝為張邱愛權之媳婦來電,詐│ │ │ │
│ │ │稱:急需用錢云云,致張邱愛│ │ │ │
│ │ │權陷於錯誤,於當日下午1時 │ │ │ │
│ │ │許,匯款至鄧昆原之金融帳戶│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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