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29號
KMDM,105,易,29,20160708,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29號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昆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鄧昆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長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