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5年度,240號
CCEV,105,潮補,240,2016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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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40號
原   告 蘇明福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台畜牧場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22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潮
救字第1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
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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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