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40號
原 告 蘇明福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台畜牧場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22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潮
救字第1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
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