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90號
原 告 政隆竹木工藝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照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陳報本件遷讓房屋現值,並
連同請求給付積欠租金新臺幣(下同)256,000元,一併補繳裁判
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
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
;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
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
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