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899號
PCDV,106,司促,18899,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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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99號
債 權 人 陳圓
債 務 人 葉淑英
債 務 人 侯眾卿
債 務 人 侯萬鴻
一、債務人葉淑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伍萬
  貳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侯眾卿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侯萬鴻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玖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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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