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315號
原 告 翁小湯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殿鵬、蕭莉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6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