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596號
原 告 甘慧玲
被 告 黃祖德
黃祖金
黃祖財
黃祖發
呂黃玉蘭
黃玉真
黃蘭珠
黃承松
黃戊妹
黃秀蘭
邱黃乃馨
黃秀玉
黃祖榮
黃承富
黃麒元
黃錦泉
黃秀美
黃承旺
黃承福
王黃幸妹
蕭黃路妹
黃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請求遺產分割之訴 狀,並宜附具繼承系統表及遺產清冊;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 第1 項,家事事件法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 之程式。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 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補正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遺產清冊且未併補繳裁判費等,故本院均無法確定
分割遺產之對象及範圍,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復本院以 105 年度桃簡字第596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起10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6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1 紙附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 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