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937號
原 告 健行學校財團法人健行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李大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被告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全體董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起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等事項,此為 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 1 項1 款、第2 款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 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 24、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 廢止登記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26條之1 所明定,故於清 算程序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 待清算完結後,法人格始得歸於消滅。再按公司之清算,以 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 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故股份有 限公司未經選任清算人時,以其董事為法定清算人。二、查被告長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高公司)業經主管機 關於104 年5 月19日為廢止登記,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是被告長高公司應行清算,而被告長高公司章程並未 另定清算人,亦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有其章程及本庭紀錄 科查詢表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法定代 理人。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陳報被告長高公司之清算人,顯 於法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原告對被告長高公司之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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