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5年度,1013號
TYEV,105,桃小,1013,201607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1013號
原   告 星光麗緻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宏家
被   告 魏誠宏
      蘇蝦妹
      黃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312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為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