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553號
上 訴 人 翁小湯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4 年度桃簡字第553 號與被上訴人蕭莉莉間
給付票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6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