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調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德能
上列原告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所附照片之原本(影本模糊不清,無法辨識)。
二、羅德觀、羅阿屘之除戶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
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繼承人
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三、具狀確定本件起訴被告及起訴聲明,且按被告人數檢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