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俊國即利祥工程行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新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坤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5年6月14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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