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384號
原 告 湯景畬
被 告 吳昆霖
被 告 時尚烤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參仟
捌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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