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5年度,1384號
PCEV,105,板簡,1384,201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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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384號
原   告 湯景畬
被   告 吳昆霖
被   告 時尚烤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參仟
捌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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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時尚烤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