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353號
原 告 劉幫
被 告 李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35
,3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