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293號
原 告 楊翼聰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 告 顏杏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