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460號
抗告人 即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
相對人即
被 告 傅林智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
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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