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5年度,1350號
PCEV,105,板小,1350,2016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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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135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翁豐榮
      鍾富丞
      石益帆
被   告 劉盛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6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參拾參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5月15日7時50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行經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道路往 台北方向時,因後車與前車未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之過 失,與訴外人李雅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 生碰撞,因而致訴外人李雅屏上開車輛又撞擊前方由原告所 承保之被保險人即訴外人于乃琦所有,由訴外人陳元雙駕駛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 爭車輛因而受損,經送修,計支出修理費用新台幣(下同) 20,051元(即零件10,410元、工資9,641元),而原告已依 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上開修理費,依法取得代位權,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 額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51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提出行照、當事人登記聯單、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 統一發票、理賠申請書、車損照片8張為證,並經本院依職 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調取該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卷宗查核屬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又查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係於95年11月出 廠(推定為11月15日),有該車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憑,依 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 系爭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 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 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 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 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故原告承保之上開車輛, 自出廠日迄本件事故發生時即103年5月15日受損時已使用7 年6月。又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20,051元,其中零件10,410 元、工資9,641元一節,由原告提出估價單1紙附卷可稽。更 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行政院公布 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系爭自用小 客車耐用年數5年,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其最後一年之折舊 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 分之九之計算方法,系爭車輛零件修理費用為10,410元,其 折舊後所剩之殘值為十分之一即1,041元。此外,原告另支 出工資9,641元,則毋庸折舊,故原告得請求之修車零件費 、工資共計10,682(計算式:1,041元+9,641元=10,682元 ),逾此部分之請求,尚乏依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10,6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4月2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 (即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533元,餘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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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