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5年度,1288號
PCEV,105,板小,1288,2016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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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128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顏淑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
六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黃和協律師」之記載,應均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原告聲請予以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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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